医保法面世 低于成本竞标或处项目10‰罚款
- 来源:北京商报
- 时间:2021-06-16 14:06:40
继医保基金监管条例施行后后,医保立法再入纵深。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征求意见稿不仅对骗保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近年来医保招采中出现的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低于成本竞标或处项目10‰罚款
自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国家级医药招采日益频繁,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于招采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的处罚,提出医药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实际上,在去年7月,黑龙江医保局就下发文件,指出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而在去年9月,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也强调,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
“自医保集采后,价格战一直是业内担忧的问题。”医药专家赵衡指出,随着带量采购从医药领域扩围至器械领域,国家集采的范围与频率都在不断提升,在通过以量换价保障医药可及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严防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同样至关重要。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的,也将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月中旬,浙江省刚刚通报了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的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省医保局暂停了该企业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进行挂网交易。医药招采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已成大势。最终判决结果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个人骗保最高处5倍罚款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部分还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等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个人使用医保行为作出约束,提到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骗保行为屡禁不止,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的《2020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各地共处理违法违规参保人员2.61万人,全年共追回资金223.1亿元。其中,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医疗机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一案涉案医疗机构数量多达50家,涉及医保基金更是高达5795.1万元。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华颖表示,医保领域欺诈骗保行为、不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等问题普发频发,如何有效纠察并给予惩处,此前在法律层面尚无清晰界定。尽管近年来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强力推动下,大规模的反医保欺诈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法律制度依然是最有效的法律威慑手段,有助于建立长效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常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