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借意险侵权消费者引“雷神之锤” 合规经营意识待提高
- 来源:北京商报
- 时间:2021-06-10 14:07:05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借意险”)费率是其他一般意外险保险费率的数倍?一年期产品一次性收费至2049年?在部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事故后,却未退还预收保费……
6月9日,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了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银人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四宗罪”,并点名了农银人寿在承保借意险过程中的三项违规行为。业内人士认为,农银人寿产生此类违规事项背后原因,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合规管理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责任心不强。
借意险“短险长做”
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的农银人寿“四宗罪”,主要包括借意险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对银保渠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理赔、保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消费者重要信息失真。
具体至借意险问题来看,该公司存在高于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限收取保费的情况。如2019年1月-2020年6月,农银人寿承保的借意险实收保费对应的保险费率高于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限,达到其他一般意外险保险费率的数倍。共涉及保单17.99万张,消费者12.89万人,保费1.27亿元,高于经备案保险费率上限收取保费4763万元。
其次,该公司还通过“短险长做”方式承保借意险。农银人寿按客户借款期限,向其出具多张保险期间连续的一年期保单,并在首期保单自动核保通过后一次性收取所有投保年度保费,后续保单按约定的承保时间依次自动生效。截至2020年6月30日,此类未生效保单共14.11万张,涉及消费者6.84万人,其中一份保单的最晚生效日期为2049年1月1日。
不单单是“短险长做”,农银人寿通过上述方式连续承保的借意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事故的,公司按照条款约定给付赔款并终止当年度保单后,未将剩余年度未生效保单的预收保费退还投保人,共涉及保单47张,应退保费1万余元。
借意险指的是与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此前,搭售借意险是保险公司与现金贷等平台合作的主要模式之一。现金贷平台在放款时,在借款人的本金中抽取一笔金额作为借款人购买借意险的保费。彼时,关于借意险成砍头息的变装“马甲”等质疑甚嚣尘上。
监管部门亦三令五申要求各人身险公司要堵住运营、精算、风控、合规等条线的漏洞,杜绝任何钻空子、打擦边球的行为。
此外,银保监会还多次通报人身险产品中的“短险长做”问题,而此次监管之剑则落于借意险上。关于上述违规行为如何整改、未来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致电采访农银人寿,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有业内人士指出,监管剑指“短险长做”问题,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李文中建议,农银人寿应当将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停止用“短险长做”的方式承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如客户确有相关需求,也应当开发设计与借款期限相一致的长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合规经营意识待提高
李文中指出,从银保监会的通报来看,农银人寿内部的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堵塞制度漏洞,强化落实与执行,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合规管理与教育,保护消费者权益。李文中表示:“农银人寿应当严格遵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报备费率方案范围之内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如确有必要调整费率,也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报备新方案,停用旧方案。”
与此同时,背靠银行好“乘凉”的农银人寿,此次银保渠道亦被通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为业内多家险企“敲响警钟”。通报中详细列出了其保单没有可回溯视听资料、保单视听资料录制质量不符合要求、保单双录用语不规范,包括销售人员自言自语,或者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等重要信息一带而过等。
而关于理赔、保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问题,通报指出,农银人寿2.7万件个险赔案中,27%赔案的理赔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13.1万条公司电话接收的保全申请中,经抽样发现,77%记录的保全申请日期晚于消费者电话申请日期。
“例如某消费者于2019年11月8日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完整理赔资料,农银人寿于12月2日调查完成并结案,但系统中记录的该赔案理赔申请日期为12月2日,晚于实际发生日期11月8日,导致实际25天的理赔申请到支付完成时效在系统中只记录为1天。”对此,通报举例说明道。
李文中表示,农银人寿应当将多收的、预收的不合理、不合法保费退还投保人。此外,农银人寿还需要严格遵守保险产品销售可回溯管理的规定,保证交易信息、理赔信息记载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农银人寿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银保监会消保局亦提示称,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全面落实《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婷婷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