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奖励办法,激励残疾运动员为国为省争光

  • 来源:华声在线
  • 时间:2023-04-15 12:31:34

华声在线4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4月14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获悉,《湖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将有效激励我省残疾运动员和残疾人体育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努力拼搏,为国为省争光。

赛事奖励共分为四大块,即“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世界特奥会”“全国特奥会”,奖励的对象均是由我省培养和输送到国家队,或是代表我省参加相关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单位),不包括省残联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残奥会、亚残运会奖励标准


【资料图】

运动员奖励:残奥会、亚残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参照同届奥运会、亚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10%。

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所获实际名次奖励,不按折算名次奖励。

教练及其他奖励: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80%包干奖励。

1.主教练奖励:主教练奖励标准为所培训获得名次运动员奖金总和的40%。主教练奖金累计不超过当届运动会获奖累计最高一名运动员的奖金。

2.教练团队奖励:助理教练、科研教练、基层教练、启蒙教练、领跑员(领滑员)、队医、分级师、媒体工作人员等教练团队的奖励标准为当届运动会全部获奖运动员奖金总和的15%。根据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在各集训项目之间分配。

3.输送单位:输送单位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奖金总和的15%。运动员有工作单位的,按照5%、5%、5%比例分别在输送工作单位、输送市级残联、输送县级残联分配;运动员没有工作单位的,按照7.5%、7.5%比例分别在输送市级残联、输送县级残联分配。输送单位奖励主要用于对取得运动会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奖励,选拔和培养残疾人后备运动员,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等。

4.训练单位:训练单位奖励标准为当届运动会全部获奖运动员奖金总和的10%。根据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在各训练单位之间分配。训练单位奖励主要用于对取得运动会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奖励,选拔和培养残疾人后备运动员,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等。

全国残运会奖励标准

运动员奖励: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参照同届全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金牌奖励标准的6%、5%、4%、3%、2%。

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所获实际名次奖励,不按折算名次奖励。

教练及其他奖励: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80%给予包干奖励。具体分配参照“残奥会、亚残运会奖励”。

世界特奥会奖励标准

世界特奥项目金牌奖励标准,按照最近一届残奥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0%确定,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10%。

世界特奥会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奖金按照获得名次运动员奖金总额包干,其中,运动员奖金不得低于总奖金的60%。奖金分配方案由输送运动员市州残联制定,报省残联备案。

全国特奥会奖励标准

全国特奥项目金牌奖励标准,按照同届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0%确定,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

全国特奥会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奖金按照获得名次运动员奖金总额包干,其中,运动员奖金不得低于总奖金的60%。奖金分配方案由输送运动员市州残联制定,报省残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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