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信息:关于连锁经营企业跨省、市分支机构视同法人企业参与社零统计的提案
- 来源:联商网 CC
- 时间:2023-03-04 15:30:45
【资料图】
案由:
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各地区不得要求连锁经营等流通企业在本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市场主体,不得对未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的连锁经营企业在给予补贴补助等惠企政策时采取歧视做法。”该规定将对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减轻连锁企业经营负担起到重大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出于社会零售、税收统计不在本地而影响政绩的原因,要求较大型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法人公司,由此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降低了经营效益。
以一家内部效率比较高的头部零售企业分立增加一家法人公司为例,光一次性成本增加就超过200万元,其它一些公司内部隐形成本和时间成本还没有计算在内。这些成本的增加并未给地方财政带来多大收益,也没有从行业的角度增加经营效率,还进一步限制了企业扩展新店的能力,不利于通过增加新营业网点,提升沟通体验,吸引消费者消费的商业和政策目标。
案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第十条规定“法人单位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经与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但该处理办法涉及上级法人单位主管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的认可程序,在实践中操作并不容易。
建议:
符合以下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跨省、市分支机构视同法人企业参与当地的社零统计。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独立的场所;2.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3.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向当地纳税;4.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提供财务资料。5.凡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单位(总部)的统计数据不再包括该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