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湘东法院:不予支持,负债并不必然否定其抚养能力
- 来源:江南都市报
- 时间:2023-05-08 17: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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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现有抚养权人负债不具备抚养能力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5月8日,记者从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驳回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王小某(曾用名:刘小某),2017年9月22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湘东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王小某由被告抚养。现婚生子王小某随被告一起生活多年。在审理过程中,婚生子王小某明确表示想随母亲即被告一起生活。
另查明:原告刘某曾就探望儿子王小某与被告王某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原告刘某从2022年10月起于每月探望婚生子女王小某两次,时间为每月第1周、第3周的周六晚上7时至周日晚上7时,原告刘某于周六晚上7时将王小某从被告王某处接走,于周日晚上7时将王小某送回被告王某住所;原告刘某在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被告王某有协助的义务。
被告王某因抚养费问题以王小某名义,亦曾对刘某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小某自2018年6月起至2022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47650元;刘某自2022年9月起于每月25日之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原告刘某认为,被告王某存在负债,无经济能力抚养儿子等原因,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王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可在孩子放假期间进行探望。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金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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