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调解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纠纷

  • 来源:江南都市报
  • 时间:2023-03-31 17: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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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记者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纠纷。

2019年7月30日保险公司承保的车牌号为赣J25A39的小型宝马轿车,在芦溪滨河名居路段左转弯进入小区时,与前方相对方向的被告钟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及三轮摩托车上人员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保险小型宝马轿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保险车辆车主赔付车辆损失43857.18元后,与车主签订《机动车辆索赔转让书》,但被告钟某对此不知情。被告钟某的三轮摩托车亦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发后,被告钟某将其车内人员送至医院检查且修理三轮车,医疗费和修理费均由被告钟某支付,钟某未向保险公司理赔,亦未要求宝马车主赔偿。时隔近三年后,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钟某按照30%的次要责任赔偿宝马车损失12557.15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取得权益转让书后未通知被告钟某,定损单约定的车辆损失金额不能约束被告钟某,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邹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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