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被“跑单” 商家可以索赔吗? 萍乡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 来源:江南都市报
  • 时间:2023-03-31 15:47:05


(资料图片)

商家在消费者要求订车的情况下为其购车,结果消费者发现车型并非自己所需,拒绝收货。商家索赔,谁该承担责任呢?3月31日,记者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张某系某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电动车零售、维修等项目。2021年11月,许某来到张某店里就购买“载重王”电动车相关事宜与张某达成口头约定,约定委托张某为其购买“载重王”电动车一辆。并向张某支付了200元,张某收到部分购车款后单方面向许某出具了收条一份,约定15日内交货。随后张某在案外人某经营部为许某购买了电动车并开具了发票。许某来到张某店里对其购买的电动车进行勘验时,发现案涉电动车并非其所需购买的另一品牌“载重王”电动摩托车,许某当场表示拒收货物。张某认为案涉车辆已过退货期,且所需人数较少,无法二次销售出去即让许某承担其购买车辆价款1760元的损失。双方对车辆损失的责任划分问题产生分歧,张某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许某双方对许某约定购买的电动车车辆品牌型号各执一词,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许某对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型号、价款、数额、付款时间等条款进行明确。张某作为经营电动车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应具有辨别车型的相应条件和能力,即在销售时应当向许某作出必要说明,确认许某所需购买的品牌和型号,但本案张某作为经营者,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邹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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