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消费者无证据证明产品为缺陷产品 生产者、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江南都市报
  • 时间:2023-03-28 18:52:38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月28日,记者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雨花区某暖器加工厂、天心区某暖器加工厂作为生产者,某电器行、邓某作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9日,钟某在某电器行、邓某处购买了一台取暖器,后在无人的情况下使用该取暖器引起火灾。

萍乡市公安消防支队经开区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取暖器故障引发的火灾。案涉产品所附的使用说明上写有明显警告提示“严禁覆盖,离开时关闭电源”。产品外包装盒上亦写有警告提示“人离取暖器必须切断电源,严禁覆盖”。

经法院委托咨询,由于案涉取暖器主体结构已完全销毁,不具备鉴定条件,最终无法对发生火灾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

经评估,火灾造成钟某评房屋装修及家具价值为人民币219946.65元,并产生评估费用16000元。案涉取暖器同一型号、批次、生产厂家的取暖器在2019年5月23日中检测为合格产品。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金路遥

值班编委:邹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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