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时讯:江西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督办评估办法》

  • 来源:江南都市报
  • 时间:2022-12-16 13: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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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倒查火灾事故责任。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督办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火灾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成立调查组,火灾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办法》提出,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等发生的有社会影响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过火面积较大或受灾户较多的火灾,其他有必要成立调查组的火灾等火灾事故,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办法》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政府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其中,一般火灾事故应当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较大火灾事故应当由火灾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应当履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依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职责。同时,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办法》还提出,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应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或其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挂牌督办。

《办法》还要求,我省发生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应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将火灾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以及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评估结论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值班编辑:周章云

值班审核:范俊杰

值班编委:杨进



关键词: 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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