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意见进一步推动闲置土地处置 未动工开发满2年 无偿收回使用权

  • 来源:江南都市报
  • 时间:2022-04-08 17:45:58

4月7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规范闲置土地处置程序,进一步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

土地闲置主要有三大原因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意见》明确,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政府原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政府原因。

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导致土地闲置的;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项目无法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因军事管制、文物(古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其他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对政府已交付土地,因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或约定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因使用权人擅自调整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报建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导致土地闲置的;对政府已按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建设,但使用权人以宗地周边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其开发建设条件为由造成土地闲置的;

对既存在政府原因又有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闲置土地,政府与使用权人协商一致,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方式处置的,从重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原因。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因公共卫生事件等社会突发性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土地闲置的。

五种方式处置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意见》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且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政府原因已消除的,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明确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因政府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造成土地闲置的,除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因政府原因造成项目尚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期间,可由政府安排临时用于建设停车场、绿地、广场等。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后,应当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日期不得超过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之日后1年。

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与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应包括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合理前期投入以及资金占用成本等。

土地置换。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办理。

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有的要收回使用权

另外,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未满2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高译丹



关键词: 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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