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论场 | 医检结果互认,需要“首检负责制”
-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 时间:2021-11-28 19:40:42
□赵志疆
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体验,去医院看同一种病,换一家医院往往就要重新做一次检查。这样的状况,有望得到根本性改变。
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看病贵,首先就贵在各种检查费,重复检查更是因此饱受诟病。看同样的病,做同样的检查,仅仅因为医院不同,就必须从头再来。对于这样的状况,患者难免产生怨言,更有甚者,怀疑医院以此来“创收”。坦白说,虽然不能排除此类情况的存在,但对于正规的三甲医院来说,这种可能性并不大——开具体检单的是临床医师,进行体检的则是具体科室,临床医师没必要顶着舆论压力与监管风险,主动替别的科室“创收”。
既然如此,临床医师为什么喜欢让转院病人重新检查呢?答案是明确责任归属。体检报告是开展临床治疗的重要依据,对于临床医师来说,这既是开展工作的前提,也是区分责任的关键。相比起其他医院的体检报告,自家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然更令医生放心,即使出现医疗纠纷,也更容易明确责任归属。
厘清了这个背景,再来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可谓大有深意。《办法》不仅提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且明确了互认统一标志。这个统一标志,既可以视为结果互认的凭证,也可以视为责任倒查的依据。只有扫除了临床医师的后顾之忧,才能使这项制度安排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减轻公众寻医问诊的实际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医疗检查结果都可以互认。现实中,有些疾病发展速度较快,有些医疗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不符,不同医疗机构的检查设备与检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这样的前提下,重新检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对此,《办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明确了医疗检查结果互认的原则和细节之后,实际上也为首次做出检查的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样的检查结果不仅是后续医疗诊治的重要依据,而且是责任追究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有鉴于此,什么样的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医疗检查互认管理,医疗机构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技术实力,医疗检查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操作规程,检查结果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倒查……这些问题,都有必要尽快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医疗检查结果互认是减轻公众医疗负担的有效途径,明确首检负责制,则是将好事做好、实事办实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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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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