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再次缩减 自贸试验区制造业条目清零
- 来源:北京商报
- 时间:2021-12-28 08:39:29
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中国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至此,连续第五年,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再次缩减。
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列出了我国针对外商投资的特别管理措施,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直接的体现。自2013年第一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以来,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共进行过6次修订,特别管理措施从第一版的190条缩减至2020年版全国清单33条,自贸试验区清单30条,形成了制造业已基本开放、农业服务业稳步持续开放的格局,对于我国实现引进外资的持续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体现了开放力度持续加大、条目只减不增,在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只做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的调整。具体而言,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
与2020年版相比,进一步深化了制造业开放。例如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上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据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就曾确定,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此次新版负面清单的发布,意味着汽车产业开放按下“快进键”。
自贸试验区制造业条目清零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也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今年10月,在出席第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暨珠江国际贸易论坛开幕式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曾有过预告:中国将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国将进一步压缩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持续放宽服务业准入。支持外资加大中高端制造、现代服务等领域和中西部地区投资,在用地、环评等方面一视同仁审批支持。鼓励外资企业承接委托研发业务,承担中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自贸试验区方面的另一变化在于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提高负面清单精准度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也将得到提高。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
同时,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也实现了优化。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于已开放领域涉及的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在两年内完成“立改废”工作,确保开放举措切实落地。同时,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打造外商投资的热土,让更多跨国公司愿意来中国投资,让更多外资企业放心、安心在中国经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