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法院巧用“搜查令” 震慑隐匿财产
- 来源:江苏经济报
- 时间:2022-06-29 09:36:10
搜查令,顾名思义就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搜查令的使用对于及时维护申请人利益,震慑被执行人具有重要作用。近日,太仓法院在执行一起案件中巧用“搜查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多个支付宝账户及手机银行APP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虚报财产、注册多个支付宝账户隐匿财产的行为,促使其及时履行了义务,并对其隐匿财产的行为予以了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王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借款4万元。由于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太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并及时划拨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某,除此之外,却并未发现陈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未发现陈某下落,执行进程陷入僵局。半个月以后,太仓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王某电话,王某称发现被执行人陈某下落,执行干警立即赶往现场,将陈某拘传到法院处理。
到达法院后,陈某向法院申报其无任何财产,对所欠款项没有履行能力。然而,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陈某衣着光鲜,并不像陈某所说的生活窘迫,便向陈某出示搜查令,依法对陈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及手机进行搜查。在搜查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时发现陈某十分紧张,但账户内并未显示有可用余额。此时,执行干警察觉事情并不简单,便立即选择切换支付宝账号,这才发现被执行人陈某还有另一支付宝账户,登录后发现其中有可用余额30000元。
事情败露后,被执行人陈某承认两支付宝账户均为本人所有,账户余额也是本人存款,并当场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王某,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因被执行人存在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财产妨碍执行的行为,太仓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某罚款2000元。
执行法官表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本应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隐匿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太仓法院在执行调查中巧用“搜查令”,通过搜查被执行人电子账户,发现了被执行人隐匿的存款,使案件顺利执结。下一步,太仓法院将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有效净化执行环境,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