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导致受伤害 南京市消协发布消费维权案例
- 来源:大众证券报
- 时间:2022-03-18 08:25:55
2022年3月15日,这是继1983年以来的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消协组织围绕“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筹备了系列宣传、教育和服务类活动。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时新峰局长表示,去年全年,南京市12315热线共接收各类社会诉求44.9万件,其中咨询32.3万件,投诉10.2万件,举报2.4万件;优化融合线下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和“小额纠纷先行赔付”制度,在秦淮区新街口、夫子庙、老门东等重点商圈、商业综合体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全覆盖,全市新增线下无理由退货商户1000余家,退货16万余件,金额近亿元;强化放心消费创建,市级放心消费创建先进示范单位同比增长116%,省级放心消费创建先进示范单位数量全省领先。
南京消协同时公布了2021年度南京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消费陷阱,维护自身权益。
留学移民费用高
合约条款应看清
市民李女士在出入境服务公司咨询孩子留学相关问题时,服务人员称在费用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移民实现孩子出国留学的目的,且在择校、学费、陪读等方面更有优势,于是李女士同意了投资移民加拿大的方案并签订了合约。
在随后的申办过程中,李女士先后支付了50余万元服务费用。2020年7月,该服务公司称因疫情原因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并表示移民过程中未通过移民面试或未获得提名的情况有很多,这不是他们服务公司能保证或解决得了的问题;如果选择退款,在扣除实际支出外还要被收取7万元左右的前期成本。
李女士发现拒绝的理由为其工作单位有国企背景,不符合该投资移民项目要求。对此,李女士表示,当时向服务公司如实提供了个人和家庭履历、商业背景等,在合约中也写明了服务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李女士认为服务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妥善进行审核评估,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与该服务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寻求消协帮助,希望服务公司退还服务费用。经多次沟通,该服务公司也认识到了自身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扣除李女士认可的部分必要支出后,退还40万元。
南京消协表示,《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近年来,留学移民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有些黑心中介为了赚取高佣金,利用信息不对等忽悠客户申报通过可能性很低的项目,或将学生送往未获教育部门认可的学校。加之受到疫情和国际局势的影响,留学移民政策也在频繁变化,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和最新信息,认真阅读合同内容,谨慎选择出国方案。
网购玉器被套路
高价回收是圈套
2020年12月8日,高淳区消协开发区分会收到安徽省武先生关于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称2020年12月5日购买该公司的玉器,付款后迟迟不发货,申请退款也无人处理,客服号也为空号,怀疑是诈骗账号,要求退款。2020年12月8日至21日期间,南京消协共收到32人关于该公司的57件投诉,均为在该公司建立的微信小程序中购买了玉器,涉及金额累计26832元。消费者诉求是退货退款,而商家不予回应,且微信小程序已经关闭。
经与消费者沟通了解,该公司的销售方法是在微信小程序中发布玉石产品,由工作人员在多个“秒杀”微信群中发布预约抢购信息,抢购价格为688元/个,同时发布该公司将加价80-100元/个回收的信息,引诱众多消费者争相购买。当消费者发现信息不实,在微信小程序上申请退货、退款时,公司给消费者留的退货地址和电话均无法完成退货,加上微信小程序已被腾讯公司封禁。
开发区分会通过与公司法人崔某电话沟通,但崔某一再推脱,以生病、疫情等理由不肯前来配合调查。开发区分会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形成证据材料,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公安机关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已将钱款一一退还给消费者。
《消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消费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方式购买玉器后,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退款。该公司发布的每个玉器将加价80-100元回收的信息为虚假信息,目的是为了引诱消费者购买玉器,不符合《消法》第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赠品导致受伤害
依法理应获赔偿
消费者王女士在一知名家具品牌购买家具,商家赠送了一个圆凳,后来孩子在圆凳上玩耍时圆凳底部钉子脱落不慎扎入大腿,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前后共计花费6000余元。消费者向商家要求赔偿,但商家只愿意出100元慰问金。经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通过12315平台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雨花分会投诉并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进行了调解。消费者认为小孩受伤是凳子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要求商家给予全额赔偿。商家认为凳子质量没有问题,况且圆凳属于赠品,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却无法提供圆凳的产品合格证。雨花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对于附赠式商品销售,赠品也属于商品,并且要保证赠品安全合格,如因赠品的安全原因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商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雨花分会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商家赔偿消费者3000元。
《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中,孩子因圆凳脱落的钉子扎伤,且商家无法提供赠品的产品合格证,无法证明该商品无产品质量问题,理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江苏省消保条例》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在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接受商家赠品服务时,一定要认真查看相关产品的质量,查验相关合格证书,确保无质量问题后再使用。同时保留好发票或消费凭证,便于在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