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学生救助基金
- 来源: 合肥晚报
- 时间:2022-03-10 16:16:51
3月8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4月7日之前,公众可以提交意见建议。
【风险防控】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草案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突出问题,支持和保障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提出,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生安全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公安机关应当在高等学校设置警务站,在治安情况复杂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警务联系室。
鼓励社会力量
依法设立学生救助基金
今后,安徽省还将鼓励学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购买、使用与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为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提供服务。
在安全保险方面,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同时,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安全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封闭化管理
学校应当落实门卫管理制度,校外人员、车辆等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禁止携带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按照规定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封闭化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平安校园和校园智慧安防建设,提升突发事件预警预防能力。
高校至少配备两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
另外,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高校要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比例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校至少配备两名;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至少配备一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探索实施训诫制度
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方面,草案送审稿提出,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
一方面,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另外,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实施训诫的制度。
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方面,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事故处理】
学校应全面客观公正公布或通报信息
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
草案送审稿要求,学校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公布或者通报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聚集、围堵学校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占、毁损学校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在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上述行为。(戴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