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 来源:江南时报
  • 时间:2022-02-22 16:41:14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江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数量维持在1500所左右,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约80万人次。《办法》的出台,落实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突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了部门间的协同,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鼓励各地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联合监管。明确了省、设区市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工作职责,建立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权责清晰的属地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和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

《办法》落实“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环节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改革,审批改革的规定和程序详细,同时制定了审批时所需要的材料模板,可操作性较强,便于基层执行。明确“告知承诺制”审批监管职责和违规办学处罚依据、程序和方法,对举办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举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审批事项,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办法》坚持定标准和做评估相结合。制定了《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和评估细则,对学校的设立和评估提供了规范依据和遵循。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制定了《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评估细则,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加强办学评估结果的应用,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结果确定不同等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分类给予其支持政策。

坚持抓规范和促发展相结合,《办法》着眼涵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生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举办学制学历教育等禁止行为。同时,还健全了学校的退出机制,明确了学校应该终止办学的各种情形。对学校的制度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从而提高学校规范管理的标准和水平。支持办学规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做优做强,鼓励学校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孙海燕)

关键词: 江苏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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