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拆掉女性就业隐形门槛

  • 来源:楚天都市报
  • 时间:2022-01-05 16:00:22

近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10月起施行。修订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它首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规定;同时,它丰富了人格权益保障的内容,对精神控制(PUA)残害妇女的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完善了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诸多热点也作出了明确回应。

2021年12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汉等专家。陈汉表示,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立法提出了更广泛更深刻的需求,对立法质量和效率提出更高要求,“此次修订就是要为今天的女性提供与时俱进、更为有力的保护。”

看点1

拆掉女性就业隐形门槛

招聘时禁问婚育等情况

2014年8月,女大学生小萌(化名)三次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求职,都被对方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小萌一怒之下,以涉嫌就业性别歧视为由,将该校诉上法庭。当年11月,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令该校赔偿小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这是国内首例原告胜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如今7年过去,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并未完全消除。

应聘时被询问是否婚育,备孕要先“拿号”排队,生娃期间被调离原岗位……针对就业女性遭遇的种种性别歧视,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用人单位招聘时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婚育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等。

有了这些新增的表述,企业如果存在以上行为,将可以明确界定为违法。

陈汉表示,既要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也要保护企业的知情权。现实生活中,有的女性一入职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离职,从而对企业造成伤害。“妇女怀孕、生育导致企业用人成本增加,加上近期各地出台的延长产假政策,客观上会让企业在用人时增加考量因素。企业生存要算经济账,我们不能把消除就业歧视的责任全部推给企业,而应该通盘考虑,出台切实可行的各方分担措施。”陈汉说,立法是为了倡导平等就业,不能因保护已就业女性,而伤害未就业女性的职场空间,需要把握好度。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并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看点2

增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全职主妇离婚时受保护

2021年7月,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20余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操持家务,男方经商养家,女方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经济补偿。男方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55万元,作为其多年来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近日,艺人王力宏前妻李靓蕾发布微博长文,列举王力宏婚内种种不端行为,引发热议。相比艺人私德,此次舆论的关注点,同样也落在了全职主妇的现实处境上。

一直以来,全职主妇为了家庭牺牲个人事业,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和赡养父母、养育子女的工作,可一旦离婚,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她们无法获得生活保障,甚至无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因此,有人把全职主妇称为“最没有安全感的职业”。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汉对此表示:“不能将家务补偿简单理解为家务工作报酬。原则上,离婚时夫妻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这是法律推定双方对家庭的付出、贡献均等的结果。不论是在外挣钱,还是在家劳动,都是为家庭做贡献,劳动价值是一样的。但是这种法律推定,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全职主妇们并不公平,因为赚钱养家的一方即便离婚了,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主妇长时间脱离社会工作,对再次进入职场有一定的消极的影响。因此,离婚时对全职主妇作出一定的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看点3

禁用精神控制残害妇女

“女德班”摧毁女性尊严

所谓精神控制(PUA),是指一方以不对等的方式进行情感剥夺,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另一方。它往往会摧毁受害人的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给其造成很大的心理创伤,导致其出现抑郁、绝望甚至自杀现象。此类事件屡见不鲜,有的地方甚至出现PUA相关培训课程。此外,死灰复燃的“女德班”,以言语自侮、自轻、自贱,摧毁女性的人格尊严,也是屡禁不止。

修订草案明确,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修订草案不仅重视女性的人身安全,还注重女性的心理健康和人格权,非常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中国大学慕课网《爱情心理学》主讲老师张晓文说,“近年来发生的多例使用非暴力手段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其中,北大女生包丽(化名)自杀事件,让我们注意到,即便是高知女性,也会面临精神控制甚至精神迫害。”

张晓文表示,任何违背女性意志、打压女性尊严、损害女性权利的语言和行为,不论它们的名头多么“高大上”,都为法律所不容,都应该坚决抵制。

“无论什么时候,女性都要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张晓文说。首先要提升自我价值感,其次要维护好自己的社交圈。遇事不盲从一人,要多方听取意见;同时保持学习的状态,不轻易放弃自己的事业追求;建立自己的社会认知系统,学会分辨什么是正向建议、什么是精神控制,及时摆脱负面情绪、远离负面人群。

张晓文还建议,女性受到精神伤害和言语侮辱后,可以及时举证,依法维权,最大程度减少伤害。

此外,由婚恋纠纷引发的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案件,也不鲜见。修订草案对此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可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看点4

性骚扰表现形式获明确

学校等应建立预防机制

2018年7月,刘丽公开举报“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刘某对其实施性骚扰。同年10月,她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刘某提起诉讼。2019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存在性骚扰行为,要求刘某口头或书面向刘丽当面赔礼道歉。

修订草案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具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其实性骚扰不是一个新问题。”陈汉说。社会应该帮助、鼓励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勇敢维权,这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意义之一。当性骚扰事件发生后,舆论应当去除对女性的“污名化”,帮助她们面对、解决问题,不让别人的错误成为受害女性的负担。同时,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骚扰预防和制止措施,并作出了详细规定。此举加重了雇主的责任,意味着不能将性骚扰当成私事处理,因而具有更强的威慑力。

修订草案还明确,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预防工作制度等。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同时也要保护受害人隐私。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一次出现‘性教育’这个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说。将性教育纳入立法范畴,有助于整个社会以更科学、更包容的态度,面对这一“禁忌”话题。

夏红表示,网络的开放特质,让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性侵害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永远不要嫌性教育太早,因为坏人不会嫌你的孩子太小”,网上热传的这句话告诉我们,要及时教育孩子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珍视自己的身体,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预防性侵害的能力。

看点5

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

都不影响土地权益保障

2020年2月,刘某等10名女子反映:她们都是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河东乡长江村五组外嫁女。2017年,因353国道征地,五组村民每人获得600元补偿款;2019年,五组又获得防洪堤征地补偿款200余万元。第一笔款项分配完毕,第二笔款项即将分配,刘某等10人均未获得分配资格。经协商无果后,刘某等人诉至法院。同年7月,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令被告给予刘某等外嫁女同等村民待遇,并向刘某等人分别支付两笔征地补偿款600元、4500元。

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在农村,这些都是村民重要的权益。但是,很多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妇女,这些权益往往被忽略,娘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财产继承权等全部归属原生家庭,她们可说是“净身出户”。

修订草案对此明确: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陈汉表示:“农村女性未婚时在娘家、结婚后在夫家,但离婚后,她们的集体组织利益在哪里?如今,修订草案弥补了这项空白。这也是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当然,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但它至少可以起到提醒作用,当其他法律修订时,关于妇女权益方面的条款应该向它看齐。”(刘丁维)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法 “大修” 女性就业 隐形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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