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一车二卖”作伪证 法院判处“退一赔三”再罚款
- 来源:金陵晚报
- 时间:2021-12-16 15:19:53
汽车4S店隐瞒汽车曾经销售信息,将车辆二次出售给消费者。法院经再审后认定商家行为构成欺诈,除了判处“退一赔三”外,还对其伪造证据行为罚款20万元。昨天,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4月,案外人束某在镇江某4S店购买昂科威汽车一辆,在为车辆购买保险、办理临时牌照、激活车载安吉星系统后,当日又退还了车辆。4S店将购车发票作废并将保单退保。两天后,束某另行提取配置相同的汽车。
同年8月10日,原告黄某与该4S店签订购车合同,4S店将束某退还的车辆出售给黄某,并隐瞒该车曾被销售的情况。黄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漏油,在送检时发现该车安吉星系统曾被注册以及车辆曾被售出的情况,遂以4S店欺诈为由起诉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
4S店辩称,案外人束某虽在2015年4月8日有意购买涉案车辆,但当日并未缴付全部购车款,遂将该车辆保单退保,并将发票作废。2015年4月10日,束某现金支付18.99万元后选择了同等型号的另一车辆,因此涉案车辆并未实际交付。4S店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束某2015年4月10日现金交付的凭证,但未提供车辆退保申请单。但案件再审中,法院查明,提交给法院的现金凭证证据是4S店伪造的,束某在2015年4月8日已付清全部购车款,车辆退保申请单载明退保原因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需退回厂家”。
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束某虽对涉案汽车办理了保险并激活了车载安吉星系统,但该车并未实际交付,仍属于新车。4S店不构成欺诈,但未明确告知车载系统激活的情况,对黄某决定是否购买车辆有一定影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判决4S店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黄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再审认为,案外人束某付清全部购车款后,为涉案车辆办理了保险、领取了临时牌照并激活车载安吉星系统。4S店在黄某购车时,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且在一、二审期间伪造束某交款凭证的证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销售欺诈,改判支持黄某诉讼请求。
本案通过再审,查明4S店伪造证据、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认定构成销售欺诈,判令4S店“退一赔三”,并对其伪造证据行为罚款2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支持惩罚性赔偿并对4S店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司法制裁,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张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