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惩罚!济源男子20楼扔下电动车获刑3年,
- 来源:大河报
- 时间:2019-12-10 15:56:40
这些年,伴随众多的“万丈高楼平地起”,高空抛物事件也越来越多。即使是很小的物件,伴随着楼层越高,其加速度带来的冲击力也会变得越来越可怕。高空扔下每一件东西,都可能成为杀人利器。毕竟血肉之躯,脆弱得不堪一击。12月9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济源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处一起高空抛物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济源男子高空扔电动车获刑3年
2019年5月25日9时许,济源市轵城镇男子卫某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绝开门,被告人卫某某遂将其前妻停放在消防连廊上的电动自行车从20楼摔下,致电动车毁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将电动自行车从居民楼20楼摔下,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社区调查情况,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济源市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此案就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对于防范此类事件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高空抛物致严重后果最高可判死刑
记者了解到,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相关《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如何应对和防范高空抛物、坠物?
就如何规避高空抛物风险,济源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也发出了警示。
市民遇到高空坠物伤人毁物时,可以对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进行起诉。如果是工地施工材料掉落可以起诉发包方、承包方和施工方。如果是房屋外檐掉落,在开发商保质期内的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超过保质期的可以找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民生活物品坠落造成伤害的,如果能明确坠落物体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直接起诉管理人或所有人;如果不能精确定位,就要对整栋楼上所有业主进行起诉。
要杜绝高空坠物这一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除了国家相关法律的约束外,更要靠每个公民的自觉配合。一方面居住在高层的居民不要随便丢弃垃圾杂物,另一方面市民在出行时也要提高警惕,远离工地等事故易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