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在成都正式实施 公安部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这些变化!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时间:2022-03-31 18:47:11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3月31日讯(记者 张宇)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公共服务新需求,公安部新制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4月1日,将在成都市落地实施。

此次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推出更多服务措施。新推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逾期未换证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优化考试内容和项目、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等便民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二是强化重点驾驶人管理。严格申请条件,对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禁止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保障公共安全。针对运输行业反映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短缺问题,放宽驾驶职业教育领证年龄,改进申请和考试制度,引导鼓励驾驶职业培训教育发展。三是改进驾驶证申领使用制度。改进实习期管理制度,明确初次取得汽车类或摩托车类驾驶证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增驾同类车型不再单设实习期,解决群众反映实习期限制过多的难题。改革境外驾驶证换领制度,对申请换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需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二年以上,并参加全科目考试。

六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一)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二)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

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就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了,不用像以前必须回到驾驶证核发地参加考试,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需要提醒的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只能重新申领驾驶证。

(三)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

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C2 C1 ),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F D、E,E D)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四)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于4500KG的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五)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

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驾驶人考试等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六)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驾驶人考试方面

(一)考试科目的调整

1、变更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考试要求。对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的,需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常识),取消了科目一考试。

2、变更增加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要求。已持有轻便摩托车(F)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常识),同样是取消了科目一考试。

3、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考试要求。已持有大型客车(A1)、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也就是C6驾驶证的,需要考科目二和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常识。也就是说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4、变更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要求。已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只需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不用再考科目一了。

5、变更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中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要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中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2)、大型货车(B2)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这一条变化比较大,原先办理境外换证时,如果群众选择大中型汽车驾驶资格,仅需考科目一和科目三,现在增加了科目二的考试。补充知识:新部令增加了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中型客车(B1)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的要求。

(二)考试内容和项目的调整

1、科目一考试题库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记分办法》三个部令的内容。

2、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车型科目二由以前的16项变成14项,取消了原科目二“通过连续障碍”和“起伏路行驶”项目。

3、规定了轻型牵引挂车(C6)的科目二考试内容: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4、对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驾驶证的,科目二考试取消“坡道停车和起步”。

5、新增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伤员急救知识。

6、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科目三不进行夜间考试,改为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7、新部令对大型车科目三的考试里程也是进行了调整。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由原先的总里程20公里减少到10公里。

(三)考试预约周期的调整

1、对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驾驶证的科目三考试预约间隔时间由取得学习驾驶证明30日调整为20日。

2、对已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预约间隔时间由取得学习驾驶证明40日调整为30日。

小提示:如果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了,是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但是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驾驶证申领方面

(一)申领年龄进行了优化

1、新部令对申请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轻便摩托车(F)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取消了70周岁的限制,也就是将年龄上限删除了。如果您是70周岁以上想要申领驾驶证,只要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就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对申请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年龄限制条件没有发生改变,依旧是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部令里面将轮式自行机械车变更为轮式专业机械车,叫法不同了,更加严格规范,不过虽然名称变了,但驾驶证代号依然是M。

3、原先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申领中型客车要求是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这次通通合并在一起,也就是说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统一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过去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申请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这次新部令将大型客车(A1)和重型牵引挂车(A2)合并到一个年龄限制范围内,调整为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对申领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小提示:初次申领驾驶证不可以直接申领C6.大家可以通过增加准驾车型来获得。准驾车型为A2的,是准予驾驶C6准驾车型的,无需单独申请。另外,原持有A2准驾车型驾驶证,因满60周岁或自愿降级已注销A2驾驶证,现在还有驾驶轻型牵引挂车需求的,无需考试,可直接申请签注C6准驾车型驾驶资格。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人员需通过能力测试后方可申请增驾C6.

小知识:持有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的允许驾驶总质量不超过或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前车+挂车)。市民朋友在考取了C6驾驶证后,准备开着自己的爱车牵引挂车的时候一定要先查看一下自己驾驶的车辆是否具有牵引能力,大家可以看一下行驶证,如果前车的行驶证上“准牵引总质量”这个事项无数据,则此类车辆不能牵引挂车,这样既危险也违法。

6、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准驾车型的,由原来的年龄要求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调整为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这里我们就能发现,A、B类准驾车型的申领驾驶年龄放宽了10年,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群众的一些驾驶需求。

(二)增加准驾车型周期的调整

1、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的,需要已经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才可以增驾;这一条是新增的,因为在过去是没有C6车型的。

2、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B1)的,需要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或者三轮汽车(C4)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这项在旧部令里面对应的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以及三个记分周期没有满分记录,缩短了年限和周期。

3、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A2)的,需要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B1)或者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这项在旧部令里面对应的是取得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同样是缩短了年限和周期。

4、申请增加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的,需要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A2)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将原先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要求降低了。

5、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可以发现增加准驾车型的时限要求都明显缩短了,这样更大程度的方便人民群众的增驾需求。

实习期方面的变化

现行的部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那么在实习期内是有严格的上路要求的,给车主的出行也是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群众反映的实习期限制过多这个问题,新部令改进了实习期管理制度,明确初次取得汽车类或者摩托车类驾驶证的12个月为实习期,增驾同类车型不再单设实习期,解决群众反映实习期限制过多的难题。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比如,你已取得C1证,现增驾了A、B类驾驶证,因为同属于汽车类型,那么新增驾的A、B类准驾车型就没有12个月的实习期了。同理,如果你原先取得的是摩托车的E证,后来增驾D证,因为同属于摩托车类型,那么新增加的摩托车D准驾车型也是没有实习期的。

小提示:如果原先你是取得的汽车类驾驶证增驾摩托车驾驶证或者原先取得的是摩托车驾驶证增驾汽车类驾驶证的,那么新取得的驾驶资格还是有12个月的实习期的。

重要提醒:之前139号令里关于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的规定在新的162号令中被取消了,也就是没有延长实习期这一说法了。同时,实习期满后均取消了实习期考试。

驾驶证满分教育学习考试制度的调整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其中这30天的学习,现场学习和网络学习不得少于10天,剩余天数需自主学习完成,学习完成后参加理论考试。两次记12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三次记满12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大家可以看到,这次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对于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的要求更严格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

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力度

(一)新增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2、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4、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除了新增的4条,还有以下情况同样是不可以申请驾驶证的: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加了禁止申领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情形:

1、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3、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除了新增的4条,还有以下情况同样是不可以取得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三)强化了临时驾驶许可的记分管理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新部令明确了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处理办法和后果。

(四)增加了70岁以上驾驶人的审验要求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过去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不需要进行能力测试,但新部令中不仅增加了能力测试的要求,还增加了需参加审验的情形:“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

小提示:能力测试是有次数限制的,5次不合格将被注销驾驶证。

(五)扩大了驾驶证注销范围

新部令中对注销驾驶证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将“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修改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新增了“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情形。

可不要小看“依法被责令”这几个字,这意味着只要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记录,无论是否正在执行都将被注销驾驶证!

关键词:

精彩推送

资讯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