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4个月离职公司拒给年终奖 法院判赔3万元
- 来源: 潇湘晨报
- 时间:2022-01-06 16:11:51
春节要到了
辛苦了一年的上班族
都开始热切期盼年终奖
最近
一则关于讨年终奖的法院判决
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2017年3月10日,深圳的韩先生入职深圳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2017年3月10日-2018年3月31日)。 2017年7月5日,韩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要求公司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金30988.5元。
但是公司表示拒绝
来看看公司怎么说的
公司认为,根据《任职邀请函》,韩某某的岗位是资深房屋设计师4+,不属于年终考核人员的范围; 根据《2017年年终考核通知》,韩某某已离职且在岗时间不足4个月,不符合年终考核人员标准。 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出勤时间,还要考虑考核结果,韩某某提前离职没有考核资格,公司无须向韩某某支付年终绩效奖金。
于是,韩先生向深圳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
一直到2021年1月
此件事才尘埃落定
最终,广东高院判决
公司向其支付年终奖30988.5
我们来看看韩先生的
“讨薪”之路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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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韩某某的仲裁请求,认为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要给2.2万年终奖,韩某某在职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公司应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某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期间年终奖21866.7元。 广东高院:二审算错了,要给3万年终奖。再审认为,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应否向韩某某支付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数额。
根据查明的事实,韩某某在公司的任职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其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故公司应向韩某某发放绩效考核奖31035.62元(96000元÷365天×118天),二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韩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和一审起诉时的请求数额均为30988.5元,系其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最终,高院判决公司向韩某某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