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热门:湖南省教育厅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
- 来源:华声在线
- 时间:2023-05-09 07:35:06
省教育厅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
全面规范,促进办学健康有序发展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余蓉 通讯员 王佳琪
(资料图片)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设置与管理工作,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据悉,我省已全面启动2023年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各高校需完成校外教学点设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公示,并将备案材料报相应市州教育(体)局。《办法》规定了我省校外教学点设置的原则、条件、规模及程序等要项,明确了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等主体在办学活动中的执行规范与职责要求。
严格“数量标准”,防止过多过滥
当前,部分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存在盲目扩张、过多过滥的现象。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统筹考量高校办学能力、辐射范围、生源数量、教育教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校外教学点实行总量控制、市州均衡,严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和专业设置“数量标准”。
《办法》明确,省内高校在学校所在市州下辖的每个县市区、省内其他各市州,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普通本科院校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0个,高等职业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不超过10个。外省高校在湘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开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同一设点单位承接校外教学点不超过3个,开设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不得开设相近办学水平高校同一层次的相同专业。
《办法》要求,高校应慎重选择设点单位:一是不得在不能足额落实省教育厅安排年度全日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和办学条件未达标的职业院校设置校外教学点。二是可适当选择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3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确有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此外,设置开设教育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具有师范专业背景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设置开设医学(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药学类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艺术类等科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确立“质量标准”,筑牢办学底线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确立了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质量标准”,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筑牢“基线”、拉紧“红线”。
《办法》规定,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具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无重大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等基本条件。同时也规定,设点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总数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00,且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师资条件。二是具有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40台,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等设施条件。三是具备学生规模200人以下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等教学场所条件。同时,还得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明确主体责任,限时对标整改
针对办学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严格、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办法》明确,高校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校外教学点转移或下放管理职责与办学权。校外教学点应做好教学辅导、学生教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办学行为自查自纠,不得为减少办学成本而降低各培养环节的标准与要求。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要求高校及此前已备案校外教学点限时对标整改,积极匹配新规要求,平稳做好新旧过渡。针对此前已备案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校外教学点,我省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要求停止招收新生,仅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校外教学点仍不符合《办法》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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