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在别处摔伤公司要担责吗
- 来源:潇湘晨报
- 时间:2023-09-08 07:40:22
上班时在别处摔伤公司要担责吗
长沙一工人多处摔伤,对于外出原因和公司说法不一;当事人儿子称要走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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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杨先生就是从此处摔下来的。
躺在病床上的杨先生,右边肋骨处和右腿还需用医疗器具固定住。组图/记者满延坤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长沙报道
9月5日,记者接到在长沙的杨先生求助,他称,8月23日,他在长沙望城高星物流园一个二手商品交易处摔伤,肩胛骨、肋骨等多处骨折,住院已经花了1.5万元,面临欠费。此前,他受雇的长沙诺比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出了5000元,意外发生处的店主也出了1万元。
杨先生为何要去该二手商品交易处?关于这一点,他与公司说法不一。杨先生称,自己是帮公司老板娘搬东西时发生意外;长沙诺比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利表示,杨先生是出于自己购买需求去看椅子才发生意外。杨先生的儿子小杨称,下一步他会考虑走司法途径。
雇员:帮老板娘搬东西时出事
9月5日上午,杨先生依旧躺在医院病床上,意识清醒,但他的右腿以及右边的肋骨、髋骨等处还在用相应的器具固定住。“右肩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边的肋骨断了四根,腿也骨折了。”杨先生回忆,自己是在8月23日下午住院的。
“我在高星物流园里面上班,老板是做金属贸易的。”杨先生上班的地点在长沙诺比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当天将近11点,我还在店里做钢筋加工的活,老板娘就让我上车。”到了不远处的二手交易市场门店时,杨先生得知老板娘在那里买了桌子、凳子等物品需要搬运,“老板娘说在三楼。我走楼梯上去之后,就摔下来了”。
对于具体怎么摔下来的,杨先生表示记不起来了。“我之后听他们说,房间里有一个电梯,电梯到了一楼,上方是空的,可能是我踩空了掉下来了。”目前,杨先生的医药费已经花了1.5万元。“现在欠了100多块钱,之前是我的老板娘出了5000元,二手交易市场的店主出了1万元,这之后都没出了。”
此前,杨先生没有与用工方签合同,公司为其购买了额度为1万元的意外险。“我是去年10月来的,一直干到现在,我受伤住院后,公司才来人到医院和我补签合同。”
雇主:他去看桌子椅子发生意外
记者在现场看到,杨先生所说的“二手交易市场”是一处三层房屋,这里装了简易货梯,形成了电梯井。店主廖先生表示,杨先生是自己摔的。“他不是我的员工,出了事我才知道的。”廖先生告诉记者,房子上部被他当作装货用的仓库,但货梯不是自己装的。“之前杨先生说没有医药费了,来我这里闹,我没办法给了1万块钱。”
随后,记者来到长沙诺比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丁志平称,除了5000元的住院费,公司还出了检查费、体检费,共计近1万元。“对于后续的费用,我们也在找相关部门以及门店那边的人商量。”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利称,杨先生是自己过去看桌子椅子时发生的意外。“我东西都买好了,不存在让人去搬,只需要我把车开过去,让对方给我装车就可以了。”唐利出示了一段录音,录音中,杨先生称“去之前老板娘说她20块钱买的凳子,我说有时间我什么时候也去看一下,我说我也想买几张”。
杨先生的儿子小杨表示,录音只录了一半,父亲只是说想去看家具。“我们老家重庆的,不可能跑这么远的地方来买家具。”小杨称,下一步他会考虑走司法途径。
随后,记者前往天臻物业高星物流园客户服务中心了解情况。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在开会,不便提供对方联系方式。记者将情况反馈给辖区街道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已将情况转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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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律师认为,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签订合同的时间明显不合理,例如在事故发生后过了很久才签订,那么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易旭表示,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可以在员工发生意外受伤时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具体能否使用意外险需要查看保险合同的条款。
对于员工不在公司内发生的意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员工是因为工作原因外出,例如出差、执行公务等,并且在出差、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了意外,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是因为私人原因外出,并且在外出期间发生了意外,那么一般不属于工伤。
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了员工的意外,例如公司没有提供安全保障或者工作任务安排不当等,那么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员工个人的原因导致了意外,例如员工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操作不当等,那么员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方的责任导致了员工的意外,例如其他人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等,那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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