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拆除的漂道一直在营业?浏阳一玻璃漂道违法占地3年,相关部门:督促补办手续

  • 来源:潇湘晨报
  • 时间:2023-08-10 10:33:12

8月7日,浏阳市龙伏镇,被举报非法占用土地的玻璃漂道。

8月7日,浏阳市龙伏镇,游客前往玻璃漂道的起点。组图/记者吴琳红


(资料图)

潇湘晨报记者王胤期长沙报道

近日,有市民向晨意帮忙记者报料称:湖南浏阳凤凰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玻璃漂道3年,一直没有拆除。

8月7日,记者来到浏阳市石柱峰村,凤凰峡玻璃漂道尚未被拆除,正接待大量游客。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表示,2020年玻璃漂道建成时,由于土地不属于规划用地,因此被裁定非法占用。“2023年,这块地已经被列入规划土地了。”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与相关部门对接,依法依规处理此事。“我们会按照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来处理此事,也会督促公司去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现场探访:仍有游客排队漂流

近日,有市民向晨意帮忙记者报料称:浏阳凤凰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起,非法占用了浏阳市龙伏镇石柱峰村高桥村472平方米集体土地,用来修建玻璃漂道。

2022年4月21日,浏阳市自然资源局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通知的15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0830元。

今年1月10日,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相应处罚。1月12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一晃6个月过去,玻璃漂道仍未拆除。有人将情况反馈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月30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一份告知书表示:“我局已督促浏阳市自然资源局积极与法院沟通强制执行事宜,并要求该局提请浏阳市人民政府明确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事宜。”

8月7日中午,晨意帮忙记者来到浏阳市龙伏镇石柱村,凤凰峡玻璃漂道依旧完好,有许多游客准备排队漂流。

自然资源局:将按法律流程办理此事

8月7日,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表示,为了让漂流项目更加富有竞争力,公司内部开过几次会,最终决定,在2020年4月修建玻璃漂道。“之所以被判非法占用土地,是因为玻璃漂道刚刚修建的时候,相应的土地还不属于规划用地。我们也交了1万多元的罚款。”

张先生说,2022年,该地被划定到“三区三线”区域,公司也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张先生出示了一份浏阳市龙伏镇人民政府在今年3月31日开具的证明,证明中表示:“我镇所辖石柱峰村凤凰峡漂流起点区域,其玻璃漂道所涉及占用的一般农田共计472平方米,经与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充分协调并邀请规划设计部门现场勘查,已纳入《2023年龙伏镇旅游发展村镇总体规划》。”

8月8日,晨意帮忙记者从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获悉,接下来他们将依法依规处理此事:“我们会和执法大队或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法律流程办理此事。同时我们也会督促张先生去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手续是以符合规划为前提,现在已经符合规划了。”

律师:限期内补办手续可撤销原裁定

在本次事件中,存在几个焦点问题。法院目前限期规定时间内拆除,公司能不能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如果可以补办,办理完成后是否需要撤销裁定?晨意帮忙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的意见。

刘研表示,在本次事件中,公司可以在拆除限期内补办好建设用地手续:“如果在限期内补办完成,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诉再审撤销原裁定。”

如果没有在限期内补办好相应手续,那么在规定执行时间到期后,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拆除:“即使玻璃漂道的位置现在已经处于规划区域,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强制执行,因为法院生效裁决是对该公司2020年建设玻璃漂道的行为进行判决,这个项目占地行为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刘研表示,一般情况下,有三种期限形式: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起诉一般期限、行政复议后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刘研说。

刘研认为,类似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或是法院裁定有异议,需要在法律规定第一时间内及时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那么站在法律角度来说,就是对相应的处罚或裁定放弃了相应权利。届时如果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行政部门和法院是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的。”

(一审:杨露 二审:刘乐 三审:蒋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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