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送的钱物,分手能不能退?法院酌定返还部分款项
- 来源:潇湘晨报
- 时间:2023-08-07 0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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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近日,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罗旧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2023年3月11日,安徽男子曾某与芷江女子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迅速确定恋爱关系。次日,曾某便在安徽省贵池区的某珠宝店为江某购买了一个价值16977元的金手镯。后曾某先后3次向江某转账520元、6000元、5200元,并在一周时间里连续四次向江某共转账68000元作为彩礼。其间,江某为曾某购买了一块价值3829.23元的手表。一个月后,两人分手,曾某要求江某返还给付的钱财和首饰,但遭到拒绝,曾某便将江某起诉至芷江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曾某向江某转账的小金额款项520元,该款项金额具有“520”特殊含义,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另外,对于曾某向江某大额转款及购物金额共96177元,超出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本案中,曾某与江某分手导致不能实现给付目的,江某应酌情返还,因江某亦回赠价值3829.23元的手表给曾某,该款项曾某同意予以扣除,法院酌定江某返还曾某80000元。
(一审:熊泊宇 二审:余画 三审:石伟)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