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影像丢失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 来源:潇湘晨报
  • 时间:2023-08-18 10:51:52


【资料图】

婚礼影像丢失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新人起诉工作室,法院认为结婚时的场景人物神态均不可再现,判后者赔5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对很多人来说,婚礼,是亲朋好友相聚的盛宴,是人生中有仪式感的一天,这一天的每一幕都值得被记录,留待以后慢慢回味。但约好的影视工作室把婚礼录像弄丢了,给新人留下了永久的遗憾,新人一气之下把工作室告上法庭……据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8月16日消息,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礼录像被毁的案件作出判决。

婚礼影像无法恢复,赔偿金额有争议

法院查明,此前,刘某、钟某通过微信联系某影视工作室,为他们提供婚礼摄像等服务,摄像服务费共计4000元。婚礼结束一个月后,两人向该影视工作室催要婚礼录像资料,却被告知因电脑出现故障,导致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无法恢复。双方协商后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刘某、钟某请求判决该影视工作室赔礼道歉、退还摄像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中,该影视工作室的经营者当庭向刘、钟两人赔礼道歉,但认为工作室的行为没有给两人带来二次精神损害,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工作室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原告婚礼摄像资料丢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将摄像费用4000元退还两原告。婚礼影像记录了两原告一生中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结婚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不可再现性。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失误,两原告无法取得婚礼视频,这无疑是日后回忆中的一个缺憾,这种缺憾无法通过再现当时的场景予以弥补。婚礼视频具有难以再现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于两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该特定纪念物的灭失,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某影视工作室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被告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某影视工作室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认为,婚礼视频、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陪伴生活多年的宠物等被赋予特定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然摄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

本案中,某影视工作室将婚礼摄像资料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夏博 二审:余画 三审: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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