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收警示函 额外收益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时间:2023-08-17 05:53:4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湖北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经查,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源电力”,000966.SZ)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资料图片)

2022年4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所属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复工程进展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鄂坪水电站水库在泄洪过程中出现资产损毁情况,鄂坪水电站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2021年收到预付赔款1000万元,由于理赔金额尚不确定,公司将就鄂坪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复工程处置后续事宜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2月,公司收到保险赔偿确认书,合计赔偿金额3023.75万元;相关水毁资产账面净值2338.13万元,确认营业外收入685.62万元,上述额外收益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自愿性信息披露未保持持续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长源电力官网显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是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于1995年4月设立,注册地在湖北武汉。2000年3月1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966。长源电力主营业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业务板块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和售电业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4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所属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复工程进展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鄂坪水电站水库在泄洪过程中出现资产损毁情况,鄂坪水电站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2021年收到预付赔款1000万元,由于理赔金额尚不确定,公司将就鄂坪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复工程处置后续事宜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2月,公司收到保险赔偿确认书,合计赔偿金额3023.75万元;相关水毁资产账面净值2338.13万元,确认营业外收入685.62万元,上述额外收益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自愿性信息披露未保持持续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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