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将迎来考核评估
- 来源:中国汽车报
- 时间:2019-11-13 13:04:12
为做好无车承运试点工作与网络货运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1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监测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工作安排,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将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将于近期依托监测系统统计数据对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进行考核评估(考核数据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24时)。
据悉,本次考核将对试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排名、提出相应要求,考核结果将作为试点企业申请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无车承运试点的“前世今生”
我国公路货运市场自1983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取得了很大成就,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持续提升,为经济建设的平稳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公路货运市场小散乱发展态势突出,近87%的公路货运主体拥有的车辆仅在10辆以下,而且90%左右是个体散户,导致公路货运市场品牌观念差、偿付能力不足、服务保障能力欠缺、责任模糊不清,市场主体倾向于用无序的低价竞争模式来抢夺货源,严重阻碍了公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的步伐。
在这种背景下,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正式提出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无车承运试点模式是我国针对公路货运市场管理机制的一次重要创新,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显示,与传统运输模式相比,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提高50%,交易成本降低6%~8%,司机月收入增加30%~40%,等货时间由2~3天降低至8~10小时。
为了全面总结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经验,推动无车承运模式进一步发展,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业内专家认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无车承运人模式的政策创新和管理升级,将为无车承运模式的发展指明方向,破解阻碍无车承运人发展的若干因素,推动无车承运人模式进入高速发展期。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工作安排,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将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此时对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进行考核评估,是无车承运试点工作阶段性的考核与总结,考核结果将成为试点企业申请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有利于无车承运试点工作与网络货运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进一步规范无车承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净化市场秩序 加强合规经营
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推行的几年时间里,出现了一些困扰无车承运试点政策的问题,据报道,有部分试点企业利用政策漏洞,虚开增值税发票,在行业内引发了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公路货运行业和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秩序。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此,南京大学副教授、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李敬泉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无车承运人企业未能基于无车承运平台的根本任务,发挥其核心价值,而是借着政策之风,仅仅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标,甚至做出“卖票”这一不合规的行为。“目前,国家政策规定只有拥有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输企业才能够开具专业的道路运输增值税发票,而通过外包来完成整个运输过程的货运代理,并不具备开票资质。不过,由于无车承运人具备开票资格,不少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并未承担运输责任,只提供代开发票的服务,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无车承运人的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业内专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无车承运人的监管力度,并制定相关约束无车承运人行为的细则。同时,无车承运平台的经营者应该找准自身定位,回归“承运”的本质,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对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化管理。同时可以围绕无车承运开展物流业务和金融、新消费等增值业务,助推我国物流行业转型升级。
加强对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考核有利于规范试点企业合法经营,避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净化市场秩序,推动无车承运模式长远健康发展。
推动平台企业回归承运本质
近些年,无车承运模式成为部分“互联网+”物流公司宣传的噱头,但这些平台更多的是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并不参与到实际承运过程之中。它们既不与上下游公司签订合同,也不承担承运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正因如此,在过去的几年,司机在承运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出现托运方、承运方与互联网货运平台之间的扯皮、推诿现象。另外,由于公路货运具有流动性强、跨省运输的特征,当事人即便选择报警,往往也很难得到妥善处置。
对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二者的区别: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加强对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考核,有利于监管试点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承运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推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回归承运本质,净化市场环境。
在政策引领和强化考核的进程中,未来,无车承运模式升级为网络货运平台,将成为进一步推动物流行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公路货运效率的新动能。(袁孝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