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乱停放或被罚款50元,北京拟立法重点治理24项不文明行为

  • 来源:北京日报
  • 时间:2019-11-26 16:35:56

公交地铁霸座、遛狗不拴绳、共享单车乱停放等不文明行为将被依法规范,并受到相应惩处。据悉,《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将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文明行为记录将有望与多项重要优惠政策挂钩。同时,将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从建筑物向外抛物等6个领域的24项不文明行为。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介绍,目前,全市拥有5个全国文明城区和4个提名城区,55个全国文明村镇,208个全国文明单位,5000多个首都文明社区、单位等。法规起草前的调查显示,141余万受访者中99.36%对立法持支持态度,认为确有必要。

文明行为记录拟与住房和医保等优惠政策挂钩

为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引导,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队伍,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监督等工作。此外,将建立文明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文明行为评价,制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作为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参考,并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鼓励市民守文明、享文明,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加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同时,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依据文明行为记录,完善有关评比表彰、积分落户加分、住房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优待、困难帮扶、现金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这意味着,在文明行为方面贡献突出的公民,将获得实实在在的奖励。丛骆骆表示,希望这些激励措施可以有效地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为城市道德文明建设增添了新动力。

拟向24项不文明行为说“不”

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方面,丛骆骆介绍,依据民意共识,条例草案对市民普遍厌恶的不文明顽症痼疾进行精准画像,与鼓励倡导的文明规范进行正反对比呼应,重点治理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旅游秩序、网络电信等6个领域的24项不文明行为,具体包括随地吐痰、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公共场所赤胸裸背、娱乐健身活动扰民、公共交通工具霸占座位、不礼让行人、共享单车乱停放、遛狗不拴绳、擅自安装地锁、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等。同时,授权政府可以就重点治理的范围、区域等作出具体规定。

共享单车乱停放或被罚款50元

在处罚方面,丛骆骆介绍,对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草案不再重复。对于条例草案中重点治理的24项不文明行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此外,对其他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不文明行为,如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居住区乱堆乱放、快递外卖等企业未有效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等行为,条例草案设置了新的罚则;对群众普遍厌恶、反映现有处罚过轻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并规定了公开曝光、约谈整改、社会服务等处理措施。

例如,针对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养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及时对故障、报废车辆进行清理更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维护交通出行秩序。对于违法违规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的使用者,将被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企业未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可约谈其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备受关注的快递、外卖行业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应建立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使用车辆进行统一登记、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未履行安全主体职责,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约谈其负责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拒不改正的,可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条例草案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物,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拒不改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不文明行为或与个人信用挂钩

不文明行为不仅要“惩戒到位”还将“记录在案”。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将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日常检查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加强非现场执法,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时,可根据执法需要,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参考依据。

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草案提出了建立“社会服务”制度,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申请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