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为孩子挑托育机构该注意什么?法官提醒——

  • 来源:北京日报
  • 时间:2023-08-30 06:50:35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资料图】

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即将迎来秋季开学。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约4000万,超过三成婴幼儿家庭有托育需求。那么,家长该如何选择正规的托育机构?如果发生侵害,又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呢?

1、小心“蹭名牌”的非正规机构

近年来,托育正在成为新生代父母养育宝宝的新选择,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婴幼儿托育问题愈加突出。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由于婴幼儿极为脆弱,个体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如何从众多的托育机构中选择出优质可靠的,往往让家长陷入焦虑。

家长如果不慎选择了“未备案”或“蹭名牌”的托育机构,可能会给孩子的托育生活带来风险。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第四条规定: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此可见,家长在选择托育机构时首先应当核实其是否进行了登记和备案。

由于现在很多家长存在品牌认同心理,一些托育机构便通过仿冒知名机构“蹭名牌”或者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欺骗家长报名入托。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一婴幼托育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他知名早教机构的商标。经查,该婴幼托育公司所在楼层外墙广告牌、经营场所门口标识、大堂吧台及大堂西侧墙上悬挂标牌上均可见知名机构的字样。经过核查,该婴幼托育公司承认,使用知名机构的品牌商标并未得到授权,属于冒用该商标。该婴幼托育公司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无资质办托”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备案相当于给托育机构上了第一道安全门,是托育机构进入行业的“入场券”。对于经营者而言,必须加强法律意识,经营前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一旦被执法机关查处,轻则要求整改,重则关停罚款。对于家长而言,在选择托育机构前应通过国家卫健委或当地主管部门查询,了解该托育机构是否已备案,确保其“有证”经营,别为假冒品牌买单。

2、谨防合同“预埋”霸王条款

托育,本质上是托育机构提供的一项服务,尤其是目前大量家长选择社会化托育机构的情况下,双方主要通过服务合同约束各自权利义务。因此,家长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遭遇霸王条款、预付费等法律风险。

在与托育机构签订合同时,家长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尤其注意合同条款中所载明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通常来说,双方签订的多是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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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在制定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采取增大字体、增加下划线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通过各种霸王条款侵害家长及婴幼儿权益。

3、预付款易引发退费纠纷

不少托育机构为收揽资金,多以各种优惠吸引家长多缴纳预付款,由此引发的托育服务预付费退费纠纷日渐增多。为规范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化解预付费退费纠纷,保护家长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规范指引,如北京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包括了托育服务内容、收费条款、甲方(家长)的权利义务、乙方(托育机构)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退费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约定、争议处理等。其中,退费条款中提出:家长自缴费之日起7日内,婴幼儿未入园的,家长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托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预付款。由于乙方(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按照原定优惠方案计算托育费,餐费按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举例来说,一家托育机构因缺乏行业资质,被国家有关部门下令停止营业,但拒绝退还与客户协议期内剩余两个月的有关费用,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托育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多缴纳的托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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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报名托育机构时,家长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其中涉及的托育服务起始时间、价格、课时,特别是预付款的缴款方式、退费手续、退费流程、优惠适用条件等,付费后不要忘记索要合同及相关票据作为依据。一旦发生退费纠纷,家长可以自行与商家协商,也可寻求相关部门协调。如果商家依然不愿意退费,家长可以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诉讼维权。

4、侵权发生后责任由谁担

保障孩子在托育机构的安全是每个家长最关心的问题,近年来,媒体多次报道托育机构内发生安全事件,令人揪心。当侵权发生后,家长们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孩子呢?

托育机构的首要责任是为婴幼儿提供早期教育和安全托养服务。如果未尽到托养照顾职责,造成婴幼儿受到人身损害时,托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婴幼儿在托育机构受侵害时,机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只要孩子在机构托育期间遭受了人身损害,就推定托育机构没有尽到托养照顾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托育机构只有在证明自己尽到了托养照顾职责后,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孩子在托育期间受了伤,机构声称是孩子自己玩耍时不小心摔倒所致,发现后即送医救治。对此,如果托育机构无法拿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已尽到管理责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托育机构应当配备合理的人员及安全设施,来保障婴幼儿安全。

婴幼儿因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弱、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在托育机构里可能受到同龄人或外来人员等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假如机构未尽到托养照顾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某地一儿童在托幼机构期间眼睛被尖锐的铅笔戳伤,然而,事发地点没有摄像头,父母只得将托幼机构及开办者,还有疑似实施了加害侵权的同学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受害儿童并非第一次在该机构受伤,此前就曾被铅笔划伤过额头,园方却没有引起重视。由于疑似侵权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够认定其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该机构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法院最终判令教育机构的开办者承担全部责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由于托育机构接收的对象大多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婴幼儿,机构在提供托养服务的过程中,应更加注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婴幼儿的人身安全,防止其遭受侵权。

保护孩子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大力发展托育事业,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综合发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监管,强化“门槛”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及时处罚或关停无证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配置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且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上岗,例如合格的保育员资质、健康证和保健医生资格证。家长们要注意查看托育机构的营业执照,有无《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孩子入托后,家长应与托育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一旦发生危害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事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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