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吗

  • 来源:找法网
  • 时间:2023-08-27 11:00:43

一、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吗


【资料图】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

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二、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内容: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找法网提醒您,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三、对要约的拒绝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耍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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